智学网从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获悉,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条件审察工作规定已公布,具体如下:

《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条件审察工作规定》发布
2025年1月1日,黑龙江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市(地)招委会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招生考试机构印发了《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条件审査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考考试报名条件审察工作,确保我省高考考试报名工作安全规范有序。现予以发布。
附件:《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条件审察工作规定》
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条件审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大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职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要求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考生户籍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或母户籍落户我省(久居是指出生落户我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
2026年9月1日起,考生具备外省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外省实质就读,应按外省进城务工职员随迁子女政策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考试;假如考生不符合当地高考考试报名政策,须由当地省级招考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考机构报名参加高考考试;
(二)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地)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出色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三)市(地)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该政策截止到2027年9月1日);
(四)考生爸爸妈妈一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职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爸爸妈妈双方为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职员),考生随爸爸妈妈将户籍落户我省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1年以上(含1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备我省1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质就读1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爸爸妈妈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出租);
(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爸爸妈妈离异、病故或意料之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爸爸妈妈病故或意料之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1年以上(含1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备我省1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质就读1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出租);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应届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我省的(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状况除外),考生须具备我省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质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质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需要一致);
(八)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职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考试报名,须具备我省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质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质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需要一致),爸爸妈妈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出租)。
第三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当地招考机构审察考生学籍和户籍。
第四条各级招考机构对申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考生的户籍性质有异议的,应到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五条考生有关户籍、学籍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审察。户籍审察以考生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学籍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审察有关材料。对考生学籍和户籍有异议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配合招考机构进行核实。对于不符我省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由我省协调户籍流出地稳妥解决。
第六条凡是本规定第二条中第(二)至(八)项状况的考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考试,由各级招考机构单独进行登记,并将办理落户或办理学籍的有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户籍管理,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决打击非法落户,严肃查处伪造户口、身份证号码件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人籍离别。
第九条对持假户籍、身份证号码件、学历、学籍档案与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报名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十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加大对普通高考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打造投诉举报规范,同意社会各界对普通高考考试招生报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检举,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责任职员和学校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并进行全省通报。情节紧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实行。
2023年9月1日下发《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条件审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